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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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農糧字第0981046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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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執行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執行原則」
主任委員 陳武雄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執行原則
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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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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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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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經營業者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未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驗證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驗證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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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階段
1、
執行時間: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2、
查處範圍: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後製造且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
3、
違反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
二、第二階段
1、
執行時間: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
2、
查處範圍: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
3、
違反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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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後製造且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認定,以產品標示之製造日期為準。但產品未標示製造日期者,應由農產品經營業者提供產品製造相關資料作為認定依據。
2、
依本處理原則裁處罰鍰確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布該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地址、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名稱及違規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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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經營業者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未經驗證合格擅自使用農產品標章或經停止、禁止使用農產品標章,仍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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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執行時間: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二、
查處範圍: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
三、
違反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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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經營業者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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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階段
1、
執行時間: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2、
查處範圍: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後製造且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
3、
違反者,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
二、第二階段
1、
執行時間: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
2、
查處範圍: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
3、
違反者,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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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經營業者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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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執行時間: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二、
查處範圍: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
三、
違反者,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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