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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續辦稻榖保價收購維護稻農收益 並強化市售米管理
刊登日:102-10-21點閱:425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稻榖保價收購制度攸關農民收益,政府不會貿然取消,請稻農放心。另針對近日發生糧食業者將進口米標示為臺灣米銷售事件,該會業處以最高罰鍰並要求立即下架,且刻正進行糧食管理法修法,強化市售米管理措施,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市場交易秩序。

 農委會表示,由於世界貿易組織( WTO )尚在諮商中的新回合農業談判仍要求大幅削減農業補貼( AMS ),鄰近日本、韓國考量其稻米補貼金額佔其整體農業補貼金額比例極高,已分別於 1998 年及 2005 年廢除政府保價收購稻米制度,將須削減之價格支持措施調整為符合 WTO 規範之所得給付措施。目前我國農業補貼金額仍符合 WTO 約束水準之規範,尚無立即調整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急迫性,惟面對國際經貿自由化趨勢及爭取加入跨太平洋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TPP )可能擴大市場開放程度,未來將考量政府財政負擔、農民接受度、市場價格風險及國際競爭力等因素,研擬規劃符合國際規範且具政策導引效果之直接給付措施,替代稻穀保價收購政策,惟調整方案未規劃完妥及獲致稻米產業界共識前,該會仍將賡續辦理稻穀保價收購措施,以確保稻農權益及收益。

 農委會指出,我國於民國 91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依照入會協議,採限量進口機制,每年稻米進口配額為 144,720 公噸,其中 35% 由民間進口,並以標售配額權利金方式,將進口米與國產米間之價格取得平衡。且為維護進口米衛生安全,不論是政府或民間進口,均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逐批作邊境查驗,合格者始得放行進入國內市場。

 農委會說明,該會農糧署每年均定期及不定期抽檢市售食米,每年抽檢件數超過 1,000 件以上。為強化市售米管理,避免再發生進口米冒充國產米銷售事件,刻正研擬修正糧食管理法,除規定國產米與進口米不得混合銷售,並參考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處罰額度,大幅提高裁罰上限,由現行 20 萬元提高為 300 萬元,及增訂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糧商登記之規定,以遏止不法,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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