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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以強化市售食米管理
刊登日:102-12-30點閱:332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為強化市售食米管理,該會研擬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行政院,於26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 糧食管理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提高裁罰上限、明定國產米與進口米不得混合銷售、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糧商登記等,將依程序提請立法院審議。

糧食管理法修正重點,可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強化管理機制

本次糧食管理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提高裁罰上限 :參考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處罰額度,修正糧食管理法裁罰上限,由現行 20 萬元提高為 400 萬元。

二、 國產米與進口米不得混合銷售 :對於市售包裝米,明文規定國產米與進口米應分開包裝銷售,不得混合銷售。

三、 增訂得逕予廢止糧商登記 :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增訂得逕行廢止糧商登記、或註銷其部分糧商登記事項,或停止經營全部或部分項目糧食業務一定期間,以遏止不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四、 加強市售米追溯管理 :規定糧食業者對於國產米與進口米之買賣進出,應分開登記 ,經營糧食輸入或加工業務達一定規模者並應記錄糧食來源與流向 ;另市售包裝米除標示負責廠商名稱外,增加標示製造工廠,以利追蹤進口米來源及流向。

五、 散裝米納入管理 :目前散裝米之標示係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辦理,糧食管理法修正草案已將其納入管理,以加強維護消費者權益。

六、 糧商登記制度改革 :改採無紙化作業,僅辦理登記不核發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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