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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申請及核發沿近海漁船輸歐盟漁獲證明書規定已於107年2月完成修正
刊登日:107-03-01點閱:2120

  為強化海洋漁業資源管理,確保我沿近海漁船所捕漁獲物及該漁獲物加工製成之水產加工品於輸銷時,符合對方國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7年2月23日修正發布核發輸歐盟漁獲證明書(European Community Catch Certificate,簡稱EUCC)相關規定,增加不予核發EUCC要件。

本次修正強化沿近海漁獲物之可追溯性

  農委會表示,申請核發EUCC之沿近海漁船,需具備「漁船通過歐盟衛生評鑑」、「依規定繳交漁獲資料(如漁撈日誌、卸魚聲明)」、「裝設船位回報器(VMS)或航程紀錄器(VDR)並詳實回報船位」、「申請核發之漁獲量未超過實際卸魚量」、「漁船作業期間未違反漁業法所訂之規定」及「漁獲物應在指定港口卸魚」等要件,漁船業者倘未遵守規定,將不予核發EUCC;前述管理措施亦有助於提升對我國沿近海漁獲衛生安全及流向之管控。

  農委會指出,國際間對於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業捕撈行為均採零容忍立場,歐盟等相關市場國對於輸入水產品之要求標準,預期將愈來愈嚴格,我國如欲解除歐盟黃牌警告並持續將水產品輸銷有關國家,因應對策唯有持續強化漁業管理措施及要求漁船業者遵守,因此仍需要政府與民間業者共同攜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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